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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2、章程;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7、近三年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资产纠纷类案件或事务情况; 8、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论文、文章或专著,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 9、近三年年收入,年纳税、公积金、公益金材料;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办公场地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12、机构自身认为能够证明其执业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或对破产企业管理能力的相关材料。
其它:
1、社会中介机构评定标准。根据主体资格、注册资金、执业年限、专职从业人数、二级以上律师数、专职从业人员稳定情况、执业责任保险、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数量及经验、受司法机关委托工作情况、受聘担任企业顾问、学术研究、年收入、依法纳税、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办公场地、行业自律性组织评价、社会评价、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等综合评定。满分为110分。 2、个人评定标准。根据执业年限、执业等级(仅用于律师)、办理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数量、办理企业破产清算经验、学术水平、依法纳税、行业协会任职、受聘担任企业顾问、行业自律组织及所在机构评价、执业责任保险、社会评价、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等综合评定。满分为100分。
以上内容摘编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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