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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伤害由承担责任
作者:范林刚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23

    在学校、幼儿园中上学的孩子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自己的孩子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伤害时,家长应当如何维权?父母将孩子送到学校里上学,已经脱离了对他的监护可控范围,又因为教育机构学校是与学生父母达成了一种教育合同关系,有义务有责任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为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以上责任的划分,受侵害学生的家长可以依法向责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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