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规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推荐律师

范林刚 律师
手 机:13391711388
电 话:010-59626911-3608
E-mail:king-lawyer@sohu.com
QQ:30085781
北京朝阳东四环中路
76号 大成国际中心C
座6层 [乘车路线]
律师简介
  范林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王牌律师网推荐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955101)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范林刚律师一贯的宗旨。......>>更多
最新留言
北京继承律师谈遗产房屋的分割
作者:范林刚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6

    本站首席律师北京继承律师范林刚律师针对近期办理的一些遗产继承案件,对其中的房屋遗产分割仔细研究得出其中一些规律和法院的实际做法。

    一般来说,遗产中包含房屋的,首先要区分该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仅仅是夫妻一方去世的,应当先将其中一的一半作为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区分出去,而另一半才作为遗产来予以分割。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先需要析产分割后确定遗产的份额或比例才按继承法予以分割。

    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夫妻婚内共同购买的房产,但已经在购房时明确了共有比例,如合同上由夫妻双方签名,房屋登记档案中有房屋份额的比例约定,并且房产证和共有权人证中约定了所占房屋份额的比例,那么北京继承律师要明确提醒大家,这样的比例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当于夫妻双方约定了所占房屋产权的份额,如一方去世,则只能将其所占份额作为遗产来分割,而不是一般的夫妻共有一人一半的形式来分割了。

    对于所有继承人来说,如果一方主张要房屋产权,而另一方不主张,只要折价款的,那么法院会支持产权一方获得,并判决其支付其它继承人折价款。对于折价款的计算,要考虑房屋的当前市场价值,如各方在庭上能够就涉案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大家的意见折算款项,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会由一方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经房屋评估鉴定部门实地考察评估作出后,根据评估报告所载明的房屋价值来予以分割继承。

    如果各方继承人均要求获得产权而愿意给其它人折价款,则法院会根据各方所占产权的比例及该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判决归一方所有,其它人只能获取折价款。北京继承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擅长于抓住有利证据争取房屋产权的归属。

欢迎访问王牌律师网 www.king-lawyer.com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咨询:13391711388(范律师)

站内声明:本网站旨在宣传法律和普及法律知识而成立,系非营利性网站。本网站中部分图片和文字转自互联网并已注明出处,
如版权人认为不妥可来电或来函提出,本网站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此外,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或律师署名文章,请来函告知且注明出处。另本站网页设计风格,栏目排列等均系独创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网站不得盗用,否则追究赔偿责任。
Copyright © 2005-2015 king-lawyer.com All Righi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王牌律师网
Email:goodyour@sohu.com  电话:010-52065621、59626911-3608  传真:010-59626918
本站网络实名:王牌律师网 京ICP备06055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