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新闻动态 常用法规 学术论文 执业技巧 法律咨询:13391711388     在线咨询

离婚纠纷

交通事故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公司企业

工伤赔偿

房产律师

网络侵权

北京法院

法律文书

娱乐法律

商标侵权

刑事犯罪

著作侵权

判决执行

新法速递

北京攻略

收费标准

司法考试

维权行动

特色代理

法律之趣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牌律师网-首都律师在线咨询 >>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牌律师网 >> 劳动争议 >> 信息正文

载入中…

范林刚律师(电话:13391711388)

联系电话13391711388/咨询QQ:30085781

  便 民 工 具

探亲假相关规定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6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如果已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工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还应当给予路程假。

  根据国家对探亲假的相关规定,有两类人可以享受该政策:一是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也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而父母探望子女则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另外,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的工资按其本人的标准工资计发,探亲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欢迎访问北京王牌律师网 www.king-lawyer.com

信息录入:ceo    责任编辑:ceo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 广告服务 |  | 会员注册 | 最新职位 | 联系我们 |

    站内声明:本网站旨在宣传法律和构建和谐社会而成立,系非营利性网站。本网站中部分图片和文字转自互联网并已注明出处,如版权人认为不妥可来电或来函提出,本网站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此外,如需转载本站原创或律师署名文章,请来函告知且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5-2008   king-lawyer.com  All Righi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王牌律师网
    Email:goodyour@sohu.com   电话:010-52065621  82254581传真:010-82254532
    本站网络实名:王牌律师网       京ICP备06055836号
    最佳浏览:1024x768 IE6.0FLASH支持|Best Viewed:1024x768 IE6.0 Required:Flash Plug- In
    技术支持:中国博智律自助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