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其未按判决偿还债权人,对其名下产权住房,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本着对被执行人基本人道主义关怀,法律规定应当要保证其基本居住条件,为此,大多数人认为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则不能对该房屋强制执行,而由其继承居住,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也可以说是对执行规定的一种误解。
对一套房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并不多见,尤其对被执行人的自住房产。虽然对设定抵押的一套房进行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中棘手的硬骨头。对有抵押权人的房屋,笔者在代理一起案件时,执行法院就明确要求申请人先去查清楚抵押权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对此类房屋要优先偿还抵押权人。而目前,对一套房产的执行问题,公众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曲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而目前来看,社会公众大多都只记住了要求“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这一规定,而没有完整地理解所有规定。
因此,必需的住房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仅有一套房就是必需的?这样的理解显然片面,一套房不能执行便成了曲解,渐渐发展成了误解。其实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在保障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法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哪怕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房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肯定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基本居住用房,比如采取大房换小房、好地段换差地段,或者由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等方式。具体操作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由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租赁一套房屋供其搬出,然后将其大房腾空拍卖,在偿还申请人欠款后,余款可用于支付房租,当然也可以由其自行再购置更小的房屋来居住,比如原来是三居室,被执行人一人居住显然过于空置,可购置一居室,拍卖三居室执行判决,以保证判决书的权威与实际效果。
执行案件律师代理:13391711388(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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