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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商标大战与著作权
作者:王牌律师…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5
 

一段时间以来,新加坡、法国、香港三条鳄鱼翻江倒海,各自使出浑身解数,召开新闻发布会、提起诉讼、和解握手言欢,围绕小小的鳄鱼商标上演了令人眼花缭 乱的知识产权全攻略。而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宣告了法国鳄鱼在与新加坡鳄鱼的一起著作权纠纷中一审败诉。

商标之争上演著作权纠纷

  其实,如果不是特别细心,普通的消费者除了感觉在价格上稍有出入外,一般并不特意区分三条鳄鱼的商标有何不同,反正穿在身上就有了名牌的感觉。鳄鱼商 标在中国乃至全世界都有较高的知名度,背后是巨大的市场和丰厚的商业利益。三条鳄鱼可不打算像消费者一样糊里糊涂了事,围绕着鳄鱼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 多国家和地区展开了明争暗斗。

  新加坡鳄鱼一纸诉状将法国鳄鱼告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诉称法国鳄鱼1995年在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鳄鱼商标时,复制的10份鳄鱼图文作品侵犯了新加坡鳄鱼创始人陈贤进的鳄鱼图文作品的著作权。于是,一场商标之争却上演了著作权纠纷。

法庭上的激烈对攻

  申请商标注册竟然侵犯了著作权,法国鳄鱼对此颇感冤枉。双方围绕陈贤进是否对鳄鱼图文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国鳄鱼申请注册商标以及公告申请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展开了激烈的对攻。

  原告陈贤进于1947年12月30日在新加坡独立完成鳄鱼图文作品创作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应当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国鳄鱼对此却予以否认,认 为原告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是2000年,晚于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贤进是鳄鱼图文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国鳄鱼还以陈贤进因为网球巡回比赛运动而可能接触其鳄鱼商标,所以坚称鳄鱼图文作品即使是陈贤进创作完成的,也抄袭了其早在1933年就已注册的鳄鱼图形商标,并不具备独创性。

  陈贤进1972年加入马来西亚国籍,而马来西亚早于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因此,其于1947年在新加坡创作了鳄鱼图文作品,应当自中国加入该公约的时 间,即1992年10月15日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国鳄鱼则坚持认为,原告居住在新加坡,所以应当按照新加坡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时间,1998年12 月21日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不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加坡鳄鱼认为,被告将与其作品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时至少复制了10份,并致使该作品刊登在了商标公告上被大量复制和发行,构成侵权。而法 国鳄鱼则反驳说,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防御,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是一种法定行政行为,因此并未侵 权。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在法国鳄鱼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新加坡鳄鱼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新加坡居住证明能够证明陈贤进是鳄鱼图文作品的创作者。法院经过分析也肯定了陈贤进鳄鱼图文作品的独创性。

  法院也认定,原告的鳄鱼图文作品应以马来西亚和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时间来确定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我国后于马来西亚加入该公约,所以自我国 加入的时间即1992年10月15日起,原告作品即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所以本案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

  法院还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鳄鱼图文商标予以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虽然商标公告行为是一种行政公示行为,但该行为是因被告的申请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对此后果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至此,这场因商标而起的著作权纠纷暂告一段落,但是该案中双方纷争和法院认定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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