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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民主法制建设更得到长足进步。在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法制日报从今天开始推出“经典中国辉煌成就”专栏,全面反映这些成就。
本网讯 记者吴坤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持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向实现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坚实步伐,本届立法目标有望如期实现。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之初,就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确立了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制订年度立法计划。四年多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了反分裂国家法,制定和修改了监督法、物权法、选举法、公务员法等近八十部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批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先后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其中,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共收到各方面意见近20万件,65%来自基层劳动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梳理出意见比较集中的11个问题再分别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职工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将各方面意见充分吸收到法律草案中。 物权法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立法难度很大,备受社会关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基础上,又审议了6次,最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少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召开上百次座谈会和若干次论证会,直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 考虑到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举行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听证会的意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草案的1500元提高到1600元。 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实际、畅所欲言,充分讨论、仔细推敲,不断完善草案。有些新制定的法律,与提请初次审议的草案相比,新增加的条文占三分之一左右,内容有修改的条文占一半以上。

加强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任达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既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又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 法的民主性,解决的是法律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问题。民主立法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法的科学性,解决的是法律所反映的社会规律性问题。科学立法要求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符合实际,反映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律和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也就是党的工作路线和思想路线的统一。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将法律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同时,通过专题调研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研究论证。凡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审议、表决,使制定的法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更能经得起社会实践的检验。 正是在这种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更充分地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我亲历的物权法立法
陈舒
作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年多来,我先后参加了本届全国人大的五次全体会议,并列席了数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能用自己的亲身经历,体验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我感到非常荣幸。 记得第一次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在2004年10月。当时,我被邀请列席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就有关议案提出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工作之一。此次会议议程之一是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会前,我针对社会十分关注的物权登记公示、征收补偿原则等,搜集了大量基础材料。会上,我对不动产登记应当方便人们查询提出建议。2006年10月8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2004年11月18日至19日,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到北京参加两个有关物权法立法问题的座谈会,再次就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根据公开征集意见后汇总的情况,就物权主体、城镇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等10个问题听取意见。当时受到邀请参加座谈会的有13位省级人大常委会领导、3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我是两位全国人大代表之一。会上,我就自己会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了对草案的修改建议。 2005年9月26日,我参加了吴邦国委员长亲自主持的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座谈会。在会上,我争取到了第二个发言的机会,对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2006年8月22日至27日,我又列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一次对自己关注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几年来,我多次出席、列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就有关法律案提出意见,有的意见还被立法机关采纳。这使我切实感受到,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正在持续推进。 (作者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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