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和电视剧的制作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因此,作为参加电影电视剧拍摄的演员及其它剧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才能将电影电视剧顺利拍摄成功。
在司法实践中,有类似的案例已经多次出现,电影或电视剧拍到一半时,好不容易几个月的时间和成果,突然某主要演员临时有事,或说是生病了无法再继续参演,如此一来,演出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或以种种借口单方中止的演出合同,导致制片方无法再以该演员和既定的电影情节和剧本来继续拍摄,基本上前期的所有花费都会相当于打了水漂。不得已要重新修改剧本,要重新聘请其它演员,要支付大量的时间、金钱去完成影视剧的拍摄,原定的拍摄计划就会完全打乱。在谴责这样毫无诚信道德的行为时,必然要根据演出合同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然而,庭审过程中,法院虽会依法查明对方的违约行为,但对于经济赔偿一块往往都不能支持间接损失,而实际上,电影的中止重拍对制片方来说间接损失是较大的。基于此,本律师认为,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条款便成了防范和杜绝此类事件重演的重要证据。合同中应当有明确清晰的条款注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合法性。必须明确对于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双方都可以预见,包括经济损失的明细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列举,以备双方严格遵守。同时再通过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一些法律技术加大惩处违约的力度,震慑当事人不敢轻易违约,以确保拍摄过程可控和减少经济损失的风险。提高一方的违约成本,以便投资方不遭遇重大损失。
而作为演员一方来说,演出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保护自身拍摄安全及时间劳动强度等相关约定,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应约定有保险公司参保,并约定在现场根据剧情拍摄需要必须有相当的安全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拍摄、灯光、烟火、打斗等专业技术人士。同时对不可抗力要予以明确约定,包括个人身体健康问题导致拍摄进度延长时如何处理,如何休息及预案解决方式,以及报酬的给付方式和期限等确保演职人员个人权利得以保障的条款应明确写入合同中。
总之,演出合同的严谨合理约定,有利于保护双方权利和工作的进展,减少法律风险和人身风险,投资风险,为此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参与或把控合同条款是完全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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